柬埔寨投资指南
柬埔寨证券交易所(CSX)于2010年2月23日成立。根据合资协议,柬埔寨证券交易所(CSX)的资本由财政部(55%)和韩国证券交易所(KRX,45%)提供。CSX于2011年2月28日获得证券交易与结算设施以及托管运营的批准许可。证券交易所于2011年7月11日正式启动,但目前有11家公司上市。
1. 证券市场的监管框架
《非政府证券发行和交易法》于2007年10月19日颁布,用于监管证券交易所、清算和结算系统、证券托管以及证券市场中交易或提供金融服务的其他运营者,包括公开有限公司或发行证券的注册法人(第1条)。
该法调整柬埔寨境内的非政府证券交易(第3条)。该法的目的包括(第2条):
· 通过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证券的发售、发行、购买和出售以公平和有序的方式进行,发展和维护柬埔寨公众投资者的信心;
· 促进柬埔寨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高效运作和有序发展;
· 通过购买证券和其他金融工具,鼓励多种储蓄工具的动员;
· 鼓励外国投资和参与柬埔寨证券市场;
· 协助推动目前由柬埔寨政府拥有和管理的商业企业的私有化。
2. 柬埔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C)
柬埔寨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C)应根据法律成立,由主席和8名成员组成。SECC成员的任期为五年(第5条)。SECC成员的组成如下(第6条):
财政经济部代表:1人
柬埔寨国家银行代表:1人
商业部代表:1人
司法部代表:1人
国务院办公厅代表:1人
SECC总干事:1人
证券专家:2人
SECC应具有以下职能(第7条):
· 监管和监督政府和非政府证券市场;
· 制定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政策;
· 制定授予证券市场、清算和结算设施以及证券托管运营者批准的条件;
· 制定授予证券公司和证券公司代表许可的条件;
· 促进和鼓励遵守本法的要求;
· 充当一个机构,处理针对已获得许可的法人决定涉及参与者或投资者权益的投诉;
与任何合格的人咨询,以制定旨在发展柬埔寨证券市场的政策。
· SECC的官员具有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司法警察的职责和功能(第10条)。
3. 证券的发售与发行
除非获得SECC根据法律和SECC规定的任何要求批准,否则任何人不得发行和公开发售新证券(第12条)。SECC总干事必须检查根据本法第12条提交的每个提案,并在提交提案后的3个月内向提交提案的人提供关于SECC是否认为该提案符合柬埔寨公众利益的建议(第13条)。如果SECC批准了根据本法第12条提交的提案,提交提案的人或人员可以根据本法实施提案中的证券公开发售(第15条)。
公司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公开发行证券:
· 公开发售的证券将由柬埔寨注册的公开有限公司或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实体发行;
· 除非根据本法规定的附属法令为免税发售,否则发售的条件和与发售相关的披露文件必须事先获得SECC总干事的批准,并在披露文件的情况下,经SECC注册(第16条)。
在披露文件有效期内,披露文件的发行人或披露文件所涉及的证券的发行人,视情况而定,如果披露文件的发行人或披露文件所涉及的证券的发行人发现已发生影响披露文件中所包含事项的重大变化,或者出现了根据本法要求或法律规定的新事项,该等变化或新事项如果在编制披露文件时发生将需要按照本法要求,或披露文件中包含了重大虚假或误导性声明,或者披露文件中存在重大遗漏,必须向SECC提出补充或替代披露文件以供批准和登记(第20条)。
免责声明:
以上信息仅作交流共享之用,不代表我司正式意见,我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如需咨询业务,建议与我司专业团队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