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法律法规
01. 关税税率
作为东盟成员国,柬埔寨已在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共同有效优惠关税计划方面承诺特定的关税降低。到2010年,所有源自东盟成员国的商品的关税率已降至5%至0%之间。所有商品的关税(除了7%的关税线或产品代码)在2015年前被取消,而其余关税线的关税将在2018年前被取消。 根据《海关法》第6条,柬埔寨对以下进口商品提供免征进口关税和税款的豁免: ·外交或领事使团、国际组织以及其他政府的技术合作机构的货物; ·使团的官员和为个人组织使用的货物; ·源自柬埔寨或先前已经纳税的货物,出口并从国外返回,并且其价值没有增加的货物; ·在柬埔寨法律的其他规定下被豁免的货物,例如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CDC)批准的投资项目相关的货物。 符合出口资格的投资项目(Export QIPs)可以免除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和中间品及附件的关税,除非出口QIPs采用了海关保税仓库机制。对于服装和鞋业的合格投资项目,进口的生产设备、建筑材料、原材料和中间品及附件还免征增值税。 根据《海关法》第27条,可以对以下进口货物部分免除进口关税和税款: ·在柬埔寨其他法律中规定的特定货物和材料; ·用于农业的种子和繁殖动物; ·预计进行修理、加工或测试的货物; ·在相同状态下重新进口的货物; ·由政府进口用于公共目的的货物; ·用于临时进口的货物; ·以及财政经济部确定的其他货物。 这些进口货物在未经海关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出售、转让、转移到其他非授权用途,或处置。 根据《海关法》第35条规定,进口商/出口商或货物所有人负有进口和出口关税和税款的责任。但是,如果无法找到进口商或所有者,报关行将负责进口和出口关税和税款。同样,对于海关临时存储或海关保税仓库存储,经营者负有进口关税和税款以及其他费用的责任,而不影响因此产生的罚款,直到货物被清关重新出口、临时进口、用于家庭使用、移至另一授权存储设施或在海关授权的情况下销毁为止。根据《海关法》第25条,不对通过海关领域进行过境或转运的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和税款。 02. 关税豁免 按照《海关法》的规定,根据外交或领事使团、国际组织和其他政府技术合作机构的货物提供关税和税款豁免的商品,完成任务后应重新出口。这类货物在未经海关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处置、出售、转让或用于未经授权的用途。希望处置、出售、转让或转移豁免货物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向海关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行为的理由。经海关批准后,方可对货物进行处置或销毁。 03. 产品估价 在海关结算点,进口商必须提交文件,如发票、提单和装箱单。进口商还需要从海关总署验证进口价格,以计算进口关税。根据2008年有关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法令,如果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海关将使用进口到柬埔寨的相同商品的价值进行估价。当这不足以时,海关将使用类似物品的进口价格进行估价。 免责声明: 以上信息仅作交流共享之用,不代表我司正式意见,我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如需咨询业务,建议与我司专业团队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