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中资企业在生产运营的过程中,常常出现注册资本金不足的情况,需要投资人追加投资,在柬埔寨公司没有办理增资手续的情况下,这部分的追加投资就变成一种借贷关系,大多数中资企业会选择关联方借款来进行税务申报,并且基本上采用的是免息贷款,往往忽视了关联方借款带来的利息税务风险。
当税务审计时,税审官会根据2023年2月14日柬埔寨国家税务总局(“GDT”)发布的第 5367 号通知规定的关联方贷款市场利率 :美元 – 每年 8.35%,来计算利息,并征收15%的预扣税金加上25%罚款和1.5%月利息,开出高额罚单。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关联方”,新税法第2章第5条第10点关于“关联方”解释和定义如下:
1、纳税人的家庭成员;
2、纳税人控制或被控制的,或是出于其一般控制下的企业。“控制”是指价值百分之二十或以上的所有权或企业股权利益的投票权。确定纳税人作为一个自然人的控制程度,要考虑纳税人拥有的所有股权利益和纳税人配偶直接或间接拥有的那些。
如何才能规避“关联方借款”引发的利息税务风险呢?
建议如下:
1.尽量避免发生关联方借款;
2.若无法避免发生关联方借款,可根据税务局在2022年5月25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关联方贷款利息收费所需文件”的第10979号通知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支持文件。柬埔寨企业与关联方签订借款,可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确定利息,企业无需遵守独立交易原则,但前提是企业向税务局提供的支持文件如下:
a、规定借款条款和还款义务的借款协议。
b、借款时的商业计划,当前或预测财务报表,提供借款目的的证据以及解释。
c、董事会决议(对于非单一成员私人有限公司的企业)
关联方借款的利息规定,企业向关联方借款时所采用的利率不得超过借款是的市场同行年利率。
那些从关联方收到的短期垫款并在收到一年内偿还的企业不应被视为prakas986定义的关联方贷款。
附:税务局10979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