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法律法规
PART.1 基本概况
柬埔寨采取属地税制,实行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主要的法律依据为1997年颁布的《税法》和2003年颁布的《税法修正法》。
PART.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柬埔寨现行赋税体系中包括的主要税种是:利润税、最低税、预扣税、工资税、增值税、财产转移税、土地闲置税、专利税、进口税、出口税、特种税等。其中利润税、增殖税、营业税三者为柬埔寨对私人投资企业所征收的主要税种,税率先后分别为:9%、10%、2%。
2.1【利润税】
利润税应税对象是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或国外的收入,及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柬埔寨的收入。税额按照纳税人公司类型、业务类型、营业水平而确定使用实际税制、简化税制或预估税制计算。除0%和9%的投资优惠税率外,一般税率为20%,自然资源和油气资源类税率为30%。
2.2【最低税】
最低税是与利润税不同的独立税种,采用实际税制的纳税人应缴纳最低税,合格投资项目除外。最低税税率为年营业额的1%,包含除增值税外的全部赋税,应于年度利润清算时缴纳。利润税达到年度营业额1%以上的,纳税人仅缴纳利润税。
2.3【预扣税】
居民纳税人以现金或实物方式支付居民的,按适用于未预扣税前支付金额的一定税率预扣,并缴纳税款。税率有15%、10%、6%和4% 四种。从业居民纳税人向非居民纳税人支付利息、专利费、租金、提供管理或服务的报酬、红利等款项的,应按支付金额的14%预扣,并缴纳税款。
2.4【预扣税】
工资税是对履行工作职责获得工资按月征收的赋税。柬埔寨居民源于境内及境外的工资,及非居民源于柬埔寨境内的工资应缴纳工资税,由雇主根据以下分段累进税率表预扣。
图表:柬埔寨工资税税率:
注:瑞尔是柬埔寨法定货币名称,又称:利尔斯(Cambodian Riel原符号:CR.;JRi,标准符号:KHR)。
2.5【增值税】
增值税按照应税供应品应税价值的10%税率征收。应税供应品包括:柬埔寨纳税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税人划拨自用品;以低于成本价格赠与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进口至柬埔寨的商品。对于出口至柬埔寨境外的货物,或在柬埔寨境外提供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6【其它税赋】
柬埔寨其他税种及税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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