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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劳工与人力资源
劳务合同期限的法定限制和调整
Source: | Author:盈科外服 - 柬埔寨 | Published time: 2024-03-11 | 94 Views | Share:

所谓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具体时间范围。以期限为标准,分为有规定期限的劳务合同与未规定期限的劳务合同,两者在规则的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本文以《柬埔寨王国劳动法》为依据,以“有规定期限的劳务合同”为讨论对象,就签订执行和终止两方面,具体分析即有文对其的限制和调整。


01 有规定期限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01 法条援引

第 67 条

  1. 签署劳动合同同意定个期限,则必须包含切确的结束日期。

  2. 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不能长于2年。可以续签一次或多次,只要续签不超过 2 年。

  3. 有时,在为下列情况制订时,该合同没有具体日期:

    替代暂时不在岗的工人;

    在一个季节执行工作;

    偶尔加班或企业的非惯例活动。

    此期限在下列情况出现时结束:

    暂离岗位的工人返岗或其劳动合同终止;

    季节结束;

    偶尔加班的期限或企业非惯例活动期限的结束。

  4. 在签署合同时,雇主必须告诉工人实质性的敏感问题和合同恰当的期限。

  5. 未指明具体日期的合同,可以根据意愿尽可能多次地续签而不失去效力。

  6. 雇佣日工或小时工从事短期工作、并在该日末、该周末或两周末支付报酬的合同,被认为是未规定具体日期的固定期限合同。

  7. 固定期限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否则将成为未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  如果合同规定了固定期限或少于 2 年,但在固定期限结束后默许该工作继续,则该合同变为未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02 条文分析

  1. 《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67条规定了定期劳务合同期限的基本盘,“切确的结束日期”为定期劳务合同的最主要标志。是故,订立一份定期劳务合同,一般而言必须包含确切的结束日期。

  2. 满足上述条件之后,该条还规定了单个定期劳务合同的最长期限,即2年。可以通过续签或连签的形式予以延长,只要每份劳务合同的期限不超过两年即可,提供劳务的总时长不影响定期劳务合同的成立。

  3. 有原则必有例外。本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了特殊情形下不包含具体日期的劳务合同类型,具体参见上述法条中第3点。

  4. 短期用工的场景下,若在日末、该周末或两周末支付报酬的合同,则被认为是未规定具体日期的固定期限合同,并适用不同于定期劳务合同的特殊规则。

  5. 根据本条第8点,定期劳务合同到期后未进行明确的续签活动,而是以默许工作的方式延长劳务期限,则原合同将会由定期劳务合同转变为未规定期限的劳务合同。

形式上,定期劳务合同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


02 有规定期限劳务合同的终止


01 法条援引

第 73 条

 规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通常在规定的日期结束。但是也可以提前终止,如果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在劳工监察官在场的情况下,由合同双方签署该协议。

 如双方不同意,规定期限的合同只能在出现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因素的情况下,提前终止。

 以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外的其他理由,雇主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工人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至少等于直到合同期满应得的报酬。

 以本条第一段和第二段外的其他理由,工人自行提前终止合同的,雇主有权要求赔偿。赔偿金额与受到的损失对应。

 如合同期超过 6 个月,必须在提前 10 天通知工人合同到期或合同不可续。对于合同期超过 1 年的,该通知期限延长为 15 天。如果没有提前通知,该合同将被延长为与原来期限一样的时间,或被认为是未指定期限的合同,若总的时间长度超过第 67 条规定的时限。合同期满,雇主应给予工人与工资和合同期限相适应的解雇费。

具体的解雇费金额由集体协议加以规定。如果此类协议没有规定,解雇费至少为合同期间全部工资的百分之五。

 规定期限的合同期满,如有未指定期限的合同代替前一合同,计算工人资历应包括两个合同的时间。

 在任何合同终止的情况下,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提供雇佣证明。


02 条文分析

  1. 规定期限的劳务合同一般在期限届满时终止,例外情况下可提前终止:1.劳工检察官在场情况下,双方签署提前终止的书面协议。2.发生了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因素的情形。例如标的物毁损灭失等情形。

  2. 在不存在法定提前终止的理由时,雇主擅自提前终止合同,至少应当赔偿工人劳务合同全期的报酬。若工人无理由提前终止合同,雇主则可以获得相当于其损失的赔偿金额。此处对于劳动者的赔偿以“预期损害”为原则,带有一定的惩罚性;对雇主的赔偿则以“实际损失”为标准,旨在贯彻赔偿的补偿性,充分体现了向劳动者利益的倾斜。

  3. 长期定期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雇主必须提前通知工人。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应当提前10天通知。合同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以便于工人提早做好准备。若雇主未予通知,则合同将自动延期至与原期限相同的时间,当延期后的总劳务时长超过了第67条规定的2年的时长限制,则该合同将被视作未制定期限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