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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栏】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的法定要求
Source: | Author:盈科外服 - 柬埔寨 | Published time: 2024-03-11 | 533 Views | Share:

旨在规范该国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确保公平的劳动实践和对工人权利的保护。本文以上述文件为依据,就柬埔寨境内的工资支付问题展开简要的分析。



一、工资正常支付的法律要求

(一)法条援引 -《柬埔寨王国劳动法》

第 115 条

除不可抗因素外,工资应在工作地点或雇主的办公室发放,如果就在附近。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用酒精饮料或有害的药品作为工资支付。而且,不应在饮酒店、零售店或消遣场所支付工资,在这些地方工作的除外。

不应在休息日发放工资。如遇休息日,应提前 1 天发放。


第116条

劳工工资应至少每月发两次,最长时间段为 16 天。

雇员工资必须每月至少发 1 次。

销售代理或商业代表的佣金必须至少每 3 个月支付。

对所有需超过 15 天才能完成的计件工,工资发放日可协议确定,但劳工必须每 15 天收到部分金额,并在移交工作后的下一个星期得到全额支付。

发生劳动合同终止时,工资和任何的补偿必须在在终止工作日后48小时内支付。


第 119 条

在劳动合同执行期间或终止后,不反对工人确认“所有工资和酬劳已经支付 。”或其它类似的确认的语句表明工人正式放弃合同全部或部分权利。

即使工人在不抗议的情况下接受工资支付,也不意味他已经正式放弃法律、规章、合同规定的应支付给他的,所有或部分工资、补助或其它福利。


(二)条文解读

第 115 条

本法第115条规定了一般情形下对工资发放地点的要求,即在“在工作地点或雇主的办公室发放,如果就在附近”。同时,又从反面对所支付工资的场所、内容和时间进行了限制,即不得以酒精饮料或有害药品作为工资支付给雇员,不得在饮酒场所、零售店或其他带有消遣性质的场所支付工资,除非在上述地点工作。再者,不得在休息日发放工资。


第116条

则根据不同的雇佣类型对工资支付的时间频率做出了不同的要求。普通的劳工工资应至少每月发放两次,最长时段为16天;普通雇员的工资每月至少发放一次;销售代理或者商业代表的佣金至少每三个月要给付一次;对于计件工,其工作若超过15天才能完成,其工资发放日可协议确定,但最少每15天要支付其一部分工资,同时,其在完成并移交工作后,一个星期内必须支付其全部的工资。

发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时,工资和任何补偿必须在终止工作日后48小时内支付。

工人有权自主确认或放弃其在劳动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但是,必须得工人做出明确的放弃表示。在工人不做出任何抗议的情况下接受工资的支付,并不代表其主动放弃了法律法规以及合同赋予其的其他福利待遇。



二、工资支付不适的法定处理办法

(一)法条援引

第 117 条

发生不正当拖延支付工资,劳工监察官应发一份通知给雇主,限定一个必须支付工人工资的最后期限。

如果在最后期限仍不支付,劳工监察官应写出报告并送交(免费)相应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工人的财产,包括采取任命临时管理员的措施。

劳工监察官然后可以采取任何行动,强制雇主履行其对工人或雇员的义务。


第118条

发生工资支付纠纷时,雇主有义务举证他已发放工资。

证据可从要求雇主保存的工资帐册中相关工人的签字获得,或者如该工人不识字,可以是两个见证人的签字。


(二)条文分析

第 117 条

本条117条规定了工资不当拖延情形下,劳工监察官对雇主的监督和强制。即发出通知载明工资支付的最后期限,若雇主在期限内仍不支付工资,劳工监察官将书写相应报告提交给法院,并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工人的财产,确保工资的支付。

在发生工资支付纠纷的情形下,为保护工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法律规定应当由雇主承担工资已经发放的证明责任,若其无法证明,则应推定工资尚未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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