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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专栏】劳动合同暂时中止的情形与法律后果
Source: | Author:盈科外服 - 柬埔寨 | Published time: 2024-03-11 | 601 Views | Share: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雇主和劳动者)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在此期间,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效果将发生一定的变化,本文依据《柬埔寨王国劳动法》对此进行简析。



一、法条援引

1《柬埔寨王国劳动法》

第71条

劳动合同因下列原因应该暂止:

 1、因雇主服兵役或接受强制性军训而关闭企业。

 2、工人服兵役或接受强制性军训而离岗。

 3、经有资格的医生证明工人因病离岗。因病离岗期限为 6 个月。如能找到人顶替,也可以延期。

 4、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不能上班。

 5、女职工孕产假期及产后疾病。

 6、根据法律、集体协议、单独协议,经雇主允许工人离岗。

 7、根据内部规章,因有效原因工人暂时下岗。

 8、工人享受带薪假期而离岗,包括偶尔的旅行。

 9、工人被监禁但以后并未宣罪的。

10、不可抗因素妨碍合同一方履行义务,该状况最长时间为 3 个月。

11、企业因面临严重的经济或物资困难、任何特别不一般的困难,导致企业暂停营业。暂停不应超过 2 个月,并在劳工监察官的监管之下进行。


第 72 条

1、劳动合同的暂止影响的只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即工人必须为雇主工作、雇主必须支付工人报酬.除非有相反的规定,要求雇主支付工人报酬。

 其它义务,如雇主提供住宿、工人忠实于企业和保守企业秘密,在暂停期间继续有效。

 2、暂停劳动合同并不导致工会或工人代表授权的暂停。

 3、除非另有规定,暂停期间仍算入雇佣资历.


二、条文分析


劳动合同暂止的法定情形

依据《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71条,以下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暂时中止:雇主或雇员服兵役、工人因病离岗、工伤或职业病、女职工孕产假或产后疾病、工人依据其他规定或约定离岗、工人依据内部规章或其他原因暂时下岗、带薪假期、被监禁但尚未定罪、3个月以内的不可抗力以及企业面临严重的经济等困难而暂时停业。

其中该条第11项切实关系到企业的利益,需特别注意。企业只有在面临严重的经济或物资困难、任何特别不一般的困难,将导致企业暂停营业时,才得暂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应当”暂止劳动合同,但法条并未指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暂止劳动合同。

依据一般法理,劳动合同本质上仍属私法范畴,私法遵从“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自治原则。因此,因企业停产停业而导致的劳动合同暂止,并非一定要满足条文中的条件才得进行,只要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由雇主自由决定,但应当满足条文中“不应超过2个月”的期限要求,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工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劳动合同暂时终止的法律效果暂止不等于终止

依据《柬埔寨王国劳动法》第72条,劳动合同的暂止仅仅影响主给付义务的承担,即工人的劳动给付以及雇主的工资给付。质言之,在没有任何相反规定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暂时中止,雇主无需给工人支付工资。但除此之外,劳务合同的从给付义务以及附随义务仍然应当继续进行,例如提供住宿、饮食、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最后,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即便暂时中止,也不影响工人的雇佣资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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